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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2009年7月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某门峡市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武亮、被告人赵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赵某某虚构自己在信阳高速公路上承包有工程,以资金周某紧张为由,在渑池县财政局门口骗取刘某某现金x元;

2、2007年底一天,被告人赵某某虚构自己在信阳高速公路上承包有工程,以急需支付工人工资为由,在渑池县X镇新文西区刘某某家中骗取刘某某现金x元;

3、2007年年底,赵某某以自己承包的高速公路工程资金紧张为由诈骗张群周某金x元;

4、2007年冬至2008年初,被告人赵某某虚构自己在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有亲戚,以安排招收高速公路收费人员以及在高速公路上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诈骗张宏刚现金x元;

5、2008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自己在高速公路上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诈骗侯某丁现金x元,后又以钱物被盗为由,诈骗侯某丁现金500元;

6、2008年4、5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自己无能力帮别人办理驾照的情况下,以不用学习、不用考试可以办驾照为由,通过范某某骗取王某某等8人现金x元;

7、2008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以自己在连霍高速公路上干工程急需钱为名,诈骗谢某某现金x元。2008年9月和2009年4月份,赵某某又先后以自己在外地,银行卡消磁、支票提不出钱、急需钱为由诈骗谢某某现金1300元;

8、2008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以急需钱为由,诈骗周某某现金x元,后赵某某以给汽车办保险为由,骗取周某某现金4070元;2009年3月,赵某某以自己在外地急需钱为由,诈骗周某某现金1000元;

9、200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以可以帮别人不用学习、不用考试、缴纳1500元,等一个月就可以办理驾驶执照为由,骗取侯某丙、于某现金4000元;

10、2008年6月1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以自己在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有亲戚,可以安排招收高速交警为由,在渑池县X镇新文西区刘某某家中骗取刘某某现金x元;

11、2008年6月6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以自己在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有亲戚可以安排高速公路路政工作人员为由,在渑池县X镇新文西区刘某某家中骗取刘某某现金x元;

12、2008年6、7月份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以不用学习、不用考试可以办驾照为由,通过周某某骗取廉某某现金1600元;

13、2008年6、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不用学习、不用考试可以办驾照为由,通过杨某壬骗取6人现金9000元;

14、2008年8月24日至9月下旬,被告人赵某某以在外地请客没钱为由诈骗刘某某现金1000元;

15、2008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以招工体检为名诈骗张某己、肖某戊现金7000余元。

被告人赵某某将上述诸笔款项骗取后,全部在日常生活中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于某、侯某丙、周某某、廉某某、侯某丁、谢某某、刘某某、肖某戊、张某己、范某某、王某某、张某庚、秦某某、李某辛、杨某壬、杨某癸的陈述,证人李某乙证言,书证:于某的报案材料、收据、收条、保险单及发票、赵某某银行账户明细表、洛阳路桥公司工程结算单、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欺骗手段诈骗他人现金15起共计x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在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的诈骗罪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x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9日至2022年7月8日止)。

罚金于某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管天定

代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左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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