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底经人介绍她与被告结婚,被告招为上门女婿。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陈某奇。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才发现被告好吃懒做,对家里的事不管不问,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她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完全不实,他们是姨表兄妹,两厢情愿恋爱结婚,他并不是好吃懒做,对家里的事不管不问,家里的活什么都干,外出打工所挣工钱交与原告。他和原告结婚8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岳母看他不顺眼,嫌弃他干活少、挣钱少。他们双方感情深厚,他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张某某证言,目的证明被告婚后对家里的事不管不问,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儿童预防接种卡,目的证明被告不管孩子。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认为是2009年才办的。
根据庭审调查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于2002年腊月12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原告家。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陈某某。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打闹,2009年春节过后双方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另查明婚后共同财产有:樱花牌双筒洗衣机一台、双人床一张、美的牌落地扇一台。原、被告婚后无债权债务。2009年12月21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她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放弃婚后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事务,导致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无法共同生活,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婚前、婚后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一直由原告抚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考虑,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陈某某由原告陈某某抚养,被告贾某某每月支付给原告抚养费1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陈某某满18周岁,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当年抚养费)。
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亮
审判员李荷花
代理审判员胡斌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