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中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上诉人郑州中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郑州中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王某燕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