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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阳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苗某甲,院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苗某乙,该医院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阳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强平

审判员孙峰

二○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刘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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