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苗某甲,院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苗某乙,该医院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阳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强平
审判员孙峰
二○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刘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