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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景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遂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国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伟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某某

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景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爱萍

审判员傅翔

审判员李伟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谢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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