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路南段西凯杰大厦1、X层X号营业房。
负责人:梁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出生。
一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兰考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兰考县X路中段南侧。
负责人:王某某。
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10)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开封市金明区,请求将本案移送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兰考营销服务部的住所地在兰考县,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玉峰
代理审判员苏芳
代理审判员张丽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