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柴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马勇,濮阳市开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柴某乙,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魏守霞,濮阳市华龙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柴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柴某乙、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范县人民法院(2008)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范县人民法院(2008)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华
代理审判员徐春宁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二00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焦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