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郊支行,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被执行人西安交大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交大电脑城。
被执行人西安交通大学产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本院受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郊支行与西安交大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交通大学产业(集团)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对西安交通大学产业(集团)总公司持有的交大博通股份(证券号码x)股权已处置变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从西安交通大学产业(集团)总公司持有的交大博通股份股权处置变现资金中支付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郊支行截止2010年4月20日的本金玖佰柒拾叁万捌仟零壹拾元柒角,利息贰佰捌拾叁万柒仟叁佰肆拾捌元壹角陆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党宏霞
审判员:李万明
代理审判员:刘海龙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