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常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春,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台湾省台北县人,台湾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瞿向东,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某某于2003年5月26日起诉,本院于2003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2003年6月2日,本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了(2003)佛中法立保字第151-X号民事裁定,对被告位于佛山市X镇X路玉龙园AX号地X号的房产进行了查封。2003年7月3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春、被告委托代理人瞿向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2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约定2003年3月份前偿还。但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借款给原告。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8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02年12月20日被告江某某向原告常某某借款人民币8万元正,约定2003年3月份前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确认欠原告人民币8万元,并承诺从2003年8月开始,在每月10日前均向原告偿还1万元,其余欠款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还清。
二、案件受理费291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3430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三、如果被告有任何一期没有按期偿还欠款的,视为全部欠款到期,原告可就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在被告偿还上述全部欠款后,应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位于佛山市X镇X路玉龙园AX号地401房的房产的查封。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暖安
代理审判员陈治艳
代理审判员周忠海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卢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