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杨陵区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杨陵区X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人8800元,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现本院已强制执行回案款8800元及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其请求,故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育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