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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04.02.九十七年度司促字第八一七八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4-02  当事人:   法官:方裕元   文号:97年度司促字第81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8178號

債權人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確請求給付

之依據及正確之利率,經本院民國97年3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3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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