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8178號
債權人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確請求給付
之依據及正確之利率,經本院民國97年3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3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