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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某某、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邓某甲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又名吕某梅,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系邵阳县黄某市大药房业主。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医师,住(略)。系吕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吴刚强,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华龙,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邓某甲父亲。

委托代理人邓某泉,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某某、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邓某甲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十日作出的(2009)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吕某某、张某某自愿赔偿邓某甲各项损失共计x元(不包括已经支付的5000元),该款限十五日内付清;邓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邓某乙提供医药费发票、住院明细、农保手册、户籍证明等资料协助吕某某、张某某办理邓某甲的农保补助,邓某甲的农保补助由吕某某、张某某领取;

二、邓某甲与吕某某、张某某因此纠纷发生的各项费用在此全部处理并结清;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300元,二审诉讼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吕某某、张某某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铁英

审判员彭莎娜

代理审判员肖某

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柳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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