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陶然,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被告崔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某某、被告崔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是工伤赔偿纠纷。本案应移送劳动部门处理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受洛阳兴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承担民房改扩建工程施工管理,原告郭某某跟随被告李某某在民房改扩建工程施工中受伤。原告郭某某应先申请劳动仲裁,本案中原告没有申请劳动仲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小平
人民陪审员魏高峰
人民陪审员姜维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董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