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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8月2日,被告刘某某驾车将原告撞伤,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就医疗费等费用诉至法院,法院已作出(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目前,根据原告伤情,需要作伤残等级鉴定,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数额两万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日22时5分,被告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本人的无号牌微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至人民路X路交叉口时,没有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与在对面车道内等候放行的驾驶电动车的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发生交通事故。后刘某某弃车逃逸。此事故经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1、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之规定,且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已作出(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共计8650.25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赔偿的范围和具体数额为:1、伤残赔偿金x.12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8982.23元;3、后期治疗费7300元;4、鉴定费105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6、医疗费435元,包括鉴定时检查费135元,出院后定期复查费30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原告王某某身份证及户口本、漯河宏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出院证、诊断证明、原告父母的户口本、吴城镇西军王某委会关于其父母生育子女人数的证明、鉴定费票据、鉴定时检查费票据,出院后定期复查的票据、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发生本次交通事故,被告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费用,已经本院判决一部分,判决书并已生效。本案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原告的伤情经漯河宏峰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约7300元。原告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其请求的伤残赔偿金x.56元/年×20年×10%=x.12元、后续治疗费7300元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的父母均为农业家庭户口,应按照200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388.47元/年计算,其父亲王某卿X年X月X日出生,应扶养12年,其母亲李秀玉X年X月X日出生,应扶养13年,其父母共生育4个子女,计算公式分别为:12年×3388.47元/年×1/4×10%=1016.54元;13年×3388.47元/年×1/4×10%=1101.25元。其请求的鉴定时检查费135元、出院后定期复查费300元,结合医嘱及原告伤情均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的鉴定费1050元,提供的票据为1000元,对多请求的50元本院不予支持。其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结合原告的伤情、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为4000元。以上被告刘某某应赔偿给原告王某某的数额总计x.91元。原告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维护。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检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x.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88元,原告王某某165元,被告刘某某负担9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蕾

审判员徐宏伟

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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