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成,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硕,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赵某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黄某勇
代理审判员贾建新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素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