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2005年11月28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因涉嫌敲诈勒索,2010年4月1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某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黄某乙在渑池县X镇X村黄某军家饮酒后,手持菜刀至同村王某某家,以王某某曾举报其父亲违法导致其父被拘留造成财产损失为由,强索王某某现金4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王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代某某人的证言,书证退款收据、被告人黄某乙前科判决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强行索要其现金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黄某乙能积极退赃,庭审中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邵红伟
代某判员李辉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代某记员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