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被罚款人)罗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株洲县X组×号。
申请复议人罗某因不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1)株县法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申请复议人罗某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羊敏
审判员尹瑛
审判员彭某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