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X镇仙塘电器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仙塘工业区仙塘大道X号。
负责人赖某某。
原审被告佛山市城区嘉裕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506、508房。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黄某某,男,53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张某甲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3)佛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以石湾区法院与城区法院合并为禅城区法院为由于2003年8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本案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军
代理审判员罗睿
代理审判员奉慕明
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林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