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天宇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0日,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玉常,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城县富丽捷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某某,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宗民,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天宇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与被上诉人方城县富丽捷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丽捷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8)宛龙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天宇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李玉常,被上诉人富丽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席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宗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4月3日,天宇公司、富丽捷公司双方签订钢构件加工合同,约定由天宇公司按照富丽捷公司提供的图纸加工钢构件,价格为6800元/吨,按照实际加工的成品钢构件国家标准理论计重。2008年5月2日,富丽捷公司提货后支付给天宇公司x元。富丽捷公司在安装构件时发现货款计算有误,双方协商未果,引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