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万森林,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邰某某,男,40岁左右,汉族,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民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王某某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明确、单一,驿城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不应移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法经(1994)X号批复指出,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应为有效。本案中王某某与邰某某于2009年8月26日签订的沙石运输协议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也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的规定,选择确定、单一。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以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中有关管辖权的约定不明确移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处理的裁定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冬
审判员许琳&x
代理审判员李屹东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梁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