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67年11月22日,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94年4月23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胡某某,女,生于1967年11月22日,汉族。
上列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同喜,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女,生于1966年4月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国瑞,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66年2月16日,汉族。
二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同喜,被上诉人范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国瑞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退还上诉人胡某某。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郭林慧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