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杨某某于2009年12月2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我与朱某某离婚;2、朱某某返还我婚前个人财产及用婚前我个人存款支付的x元;3、依法平均分割共同财产;4、朱某某给付我经济补偿x元。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保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1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任春燕
代理审判员骆慧杰
二О一О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骆慧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