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又名邢某领),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睢县公安局邢某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1月5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邢某某在明知车辆没有任何合法有效手续的情况下,仍以5300元的价格从该村村民邢XX女婿范XX(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经查,该车系王X于2009年8月12日在河南省周口市沙南区被盗的车辆,该车现已移交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经鉴定,被盗桑塔纳轿车价值4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葛XX、邢XX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立案决定书、被盗车辆(照片)、被盗抢车辆信息表、被盗抢机动车移交接收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明知车辆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而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邢某某已将所购买车辆移交公安机关,在开庭审理时诚恳悔罪,并愿意缴纳罚金,本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付凯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任长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