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某,曾用名尹某功,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继涛,洛宁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王某甲、尹某某二人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男,成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曾用名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特别授权。
上诉人王某甲、尹某某、程某某与被上诉人孟某某、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阳县人民法院(2009)宜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王某甲、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继涛、被上诉人孟某某、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程某某因被洛宁县公安局看守所羁押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09)宜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宜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晓静
代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