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秀萍与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王秀萍:

你因与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我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的(2009)济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你以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判决不公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撤销本院作出的(2009)济中行终字第X号判决。本院受理你的再审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济水分局和一、二审法院认定你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你要求撤销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济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的理由不足,不应支持。且你并未提供新证据证明本院判决存在错误。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