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皓安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路X号银昆科技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股东。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铂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单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某虎,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洛阳皓安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铂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洛开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洛阳皓安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上诉人洛阳铂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洛开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某静
代审判员:王睿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