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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王某、刘某某、陈某某、胡某某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4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4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4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4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4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王某、刘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王某、刘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王某、刘某某联系参赌人员,由任某某负责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将赌场设置于陈某某位于荥阳市索河办的家中,安排被告人胡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洗牌”及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后被荥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赌场内装“抽头”的“水箱”内扣押现金5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王某、刘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前科材料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王某、刘某某、陈某某、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胡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李志勋

审判员赵睿

审判员赵晨昊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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