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代理人周记南,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从化市广州横江公司横江分场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列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罗某某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三初字第207-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3年5月,罗某某委托佛山市广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域公司)转让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花苑广场19座505房。同年5月19日,罗某某、陆某某及广域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书》,约定由陆某某向罗某某购买上述房屋,价款为(略)元;合同签订当日,陆某某应向罗某某支付定金(略)元,陆某某、罗某某到房管部门签订正式合同的当日,陆某某再支付首期房款(略)元,余款在房管部门核发房产证时一次性支付给罗某某,如罗某某中途违约,应在违约之日起五日内将定金(略)元退回陆某某及应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另约定由于上述房屋已抵押给银行,经双方协商,由陆某某支付定金(略)元代罗某某还清银行贷款,但办理取消房屋抵押手续时需由双方及中介广域公司保管,并由三方一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陆某某依约支付了定金(略)元予罗某某,罗某某用该款还清了银行贷款,办理了取消讼争房屋的抵押手续,已收回讼争房屋所有权证。同年6月7日,双方及中介广域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罗某某于同月10日前归还定金(略)元予陆某某,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在罗某某还款时失效。同月11日,双方到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评估所共同委托了评估,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原买卖合同,2003年6月24日,陆某某以对方违约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按14.3万元买卖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花苑广场19座505房,罗某某须于2003年11月20日前交付该房屋予陆某某。双方到房管局签订合同后的当日陆某某支付罗某某7万元(含之前支付的2.5万元定金),双方办理完过户手续后,陆某某支付余款。陆某某协助罗某某办理好房屋过户手续。任何一方违约,则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合计4540元由罗某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振康
代理审判员吴行政
代理审判员欧阳建辉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陈儒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