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峰,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原石油勘探局工程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兰社春,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沁阳市乾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濮阳市华油防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原石油勘探局工程建设总公司、沁阳市乾源实业有限公司、孙某某及原审被告濮阳市华油防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选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O一O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建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