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7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郑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X街公厕对面一算卦门市门口,盗窃梁某某一辆“高仕”牌电动车,被告人郑某某在逃跑至安阳市X路X街交叉口处被抓获。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5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破案报告、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解该电动车是其花300元购买所得。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7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郑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X街公厕对面一算卦门市门口,盗窃梁某某一辆“高仕”牌电动车,被告人郑某某在逃跑至安阳市X路X街交叉口处被抓获。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予以否认,辩解该电动车是其2010年1月27日22时30分左右在文峰区X街X街道里花300元从一个开三轮车的中年男子手中购买所得。但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被害人梁某某陈述2010年1月27日22时30分左右发现自己停在文峰区X街公厕对面的算卦门市门口的“高仕”牌电动车丢失,于是沿着文峰南路向西找,在文峰中路X街交叉口处,发现被告人郑某某搬着自己的电动车正拦出租车逃走,梁某某报警将其抓获。证人徐某某、陈某某均证实,2010年1月27日22时30分发现梁某某停在平安街公厕对面的算卦门市门口的电动车不见了,沿着文峰南路寻找时在文峰南路X街交叉处时发现被告人郑某某搬着该电动车准备逃走,报警将其抓获。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车主购车手续、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郑某某的抓获经过证明等相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10年7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爱明
审判员胡科
代理审判员陈文馨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付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