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某塑料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施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印刷(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某塑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印刷(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原告宁波某塑料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某塑料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3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41.50元。
审判员金一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