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梵瑞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亚红,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寰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公司股东。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梵瑞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上海梵瑞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网络建设合同书》(该合同包括附件一至三),约定被告为原告的网站建设进行有关的策划、制作和搭建,合同金额总计人民币4,2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约定义务,共支付被告人民币1,600元,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工作进度使原告网站达到约定功能,甚至表示不再履约。原告曾委托律师发函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仍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上海梵瑞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网络建设合同书》;2、被告返还网站建设费人民币1,600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上海寰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上海梵瑞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寰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0年4月9日签订的《上海梵瑞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网络建设合同书》(包括附件一、二、三)于2010年7月2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寰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日返还原告上海梵瑞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网站建设费人民币1,400元(已履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寰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朱某浩
审判员 営U
代理审判员范国兵
书记员苏旭静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