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竺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原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号X室,现住(略)。
原告赵某某为与被告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竺某某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1年5月结婚,共同生活了两年,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被告在骗走其钱财后失踪,音讯全无已有6年。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无财产纠纷,其居住自行解决,并自愿承担诉讼费。
被告竺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竺某某于2001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2003年7月被告离家,与原告再无联系。原告后居住母亲家。
上述事实,除原告陈述外,另有其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调解和好的,应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被告就离家出走,双方分居多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双方调解。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表示离婚后自行解决居住,并自愿承担诉讼费,于法无悖,可予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竺某某离婚;
二、离婚后,原告赵某某居住自行解决。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卢嘉献
审判员许斌
代理审判员沈恒澄
书记员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