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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袁帅,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吉某某,女,株洲县湘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株洲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正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晏乐毅,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原审被告株洲市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润建筑公司)不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0)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长沙正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强劳务公司)全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就坤润建筑公司与彭某某、兰泽品、刘政等70名农民工、正强劳务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上诉案,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长沙正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拖欠70名农民工工资x.36元,由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36元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该款项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在2010年6月30日前筹集到位;剩余款项长沙正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诺在2010年6月30日前筹集到位。上述款项全部用于发放所拖欠70名农民工工资;

2、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担的垫付款项,待株洲县人民法院正在受理的长沙正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生效判决后多退少补;

3、长沙正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以其产权明晰的房产作为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项以及其自身应支付给70名农民工工资款项的财产担保,若长沙正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2010年6月30日前未将剩余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法院有权处置财产担保物,用以支付欠付的农民工工资;

4、2010年6月30日前,70名农民工和长沙正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主张权利;

5、2010年6月30日款项到位后,由法院主持,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正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参与,共同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给70名农民工。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正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二审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蕾

审判员赵某华

代理审判员陈卫中

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邹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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