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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破坏电力设备案
时间:2003-12-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刑终字第66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3)佛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住(略)。2003年3月26日因涉嫌犯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抢劫枪支、弹药罪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略)。2003年3月26日因涉嫌犯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抢劫枪支、弹药罪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住(略),2003年3月28日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某、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抢劫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杜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于2003年10月30日作出(2003)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1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一老乡(在逃)携带铁剪、旅行袋,窜到佛山市南海区小塘狮山新城开发区九洲风机厂西侧的电线杆旁,爬上电线杆共剪去了规格为95平方的铜芯电线120米(价值人民币2916元)。得手后,由老乡销赃,赃款两人平分。同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黎某、杜某某伙同一名老乡携带上述工具,窜到佛山市南海区小塘狮岭赛格家具厂附近。爬上电线杆共剪去规格为70平方的铜芯线120米(价值人民币2700元)。得手后,将电线销售,赃款平分。同年3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黎某、唐某携带上述工具,窜到佛山市南海区X镇狮岭金永塑料厂附近,爬上电线杆共剪去规格为70平方的铜芯电线100米(价值人民币1750元)。得手后,将电线销售,赃款平分。同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黎某伙同唐某窜到佛山市南海区小塘莲子塘莲珠酒楼后面,以同样的手段,剪去规格为120平方的铜芯电线共80米(价值人民币2720元)。得手后,将电线销售,赃款平分。

同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唐某、杜某某,窜到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口侧的电线杆旁,以同样手段,剪去规格为95平方的铜芯线共180米(价值人民币3888元)。得手后,两人将电线装进袋子内准备等天亮离开。5时许,民警李某刚巡逻至此,发现被告等人形迹可疑便上前盘查。被告人杜某某马上逃跑,被告人唐某被民警李某刚抓获。李两次鸣枪,但无效。被告人唐某乘机抓住其持枪的右手腕,随后两人将李某刚推倒。李某刚因失去重心致手枪掉在地上,被告人唐某乘机携带该六四式手枪(内有子弹4发、弹匣1个)逃跑。破案后,缴获被抢的六四式手枪和子弹及被盗剪的电线。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1、失窃单位的麦某维、黎某钊的报案陈述,报称正在使用的电线被盗剪的情况;2、被害人李某刚的报案陈述,报称其枪弹被抢的情况;3、案发现场的勘查笔录及照片;4、被抢的枪弹的照片及李某刚的佩枪证明;5、赃物的核价证明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6、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笔录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黎某、唐某、杜某某以盗剪正在使用的电线的方法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唐某明知是警察的枪支、弹药而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对被告人唐某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黎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被告人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被告人杜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唐某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证据不足为由,请求二审法院对此案重新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唐某、原审被告人黎某、杜某某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确认。本院经审核均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2003年1月10日凌晨1时许,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一老乡(在逃)携带铁剪、旅行袋,窜到佛山市南海区小塘狮山新城开发区九洲风机厂西侧的电线杆旁,爬上电线杆共剪去了规格为95平方的铜芯电线120米(价值人民币2916元)。得手后,由老乡销赃,赃款两人平分。同月30日凌晨2时许,原审被告人黎某、杜某某伙同一名老乡携带上述工具,窜到佛山市南海区小塘狮岭赛格家具厂附近。爬上电线杆共剪去规格为70平方的铜芯线120米(价值人民币2700元)。得手后,将电线销售,赃款平分。同年3月14日凌晨3时许,原审被告人黎某、唐某携带上述工具,窜到佛山市南海区X镇狮岭金永塑料厂附近,爬上电线杆共剪去规格为70平方的铜芯电线100米(价值人民币1750元)。得手后,将电线销售,赃款平分。同月18日凌晨3时许,原审被告人黎某伙同唐某窜到佛山市南海区小塘莲子塘莲珠酒楼后面,以同样的手段,剪去规格为120平方的铜芯电线共80米(价值人民币2720元)。得手后,将电线销售,赃款平分。同月26日凌晨3时许,上诉人唐某、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窜到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口侧的电线杆旁,以同样手段,剪去规格为95平方的铜芯线共180米(价值人民币3888元)。得手后,两人将电线装进袋子内准备等天亮离开。5时许,民警李某刚巡逻至此,发现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等人形迹可疑便上前盘查。原审被告人杜某某马上逃跑,上诉人唐某被民警李某刚抓获。李两次鸣枪,但无效。上诉人唐某乘机抓住其持枪的右手腕,随后两人将李某刚推倒。李某刚因失去重心致手枪掉在地上,上诉人唐某乘机携带该六四式手枪(内有子弹4发、弹匣1个)逃跑。破案后,缴获被抢的六四式手枪和子弹及被盗剪的电线。上述事实有失窃单位的麦某维、黎某钊的报案陈述;被害人李某刚的报案陈述;案发现场的勘查笔录及照片;被抢的枪弹的照片及李某刚的佩枪证明;赃物的核价证明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唐某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某、原审被告人黎某、杜某某以盗剪正在使用的电线的方法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上诉人唐某明知是警察的枪支、弹药而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对上诉人唐某应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袁国才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代理审判员蔡慕云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韩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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