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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洪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吕某某、迟某某、姜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洪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X镇雅河办事处洪某堡X组。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X镇雅河办事处洪某堡X组。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X镇雅河办事处洪某堡X组。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X镇雅河办事处洪某堡X组。

被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X镇雅河办事处洪某堡X组。

被告: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X镇雅河办事处洪某堡X组。

被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X镇雅河办事处洪某堡X组。

原告洪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吕某某、迟某某、姜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祥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某被告李某某、杨某某、吕某某、迟某某、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吕某某、迟某某、姜某某是东西院邻居。原告房屋因年久失修,经申请,由村、乡、县相关部门批准,允许原告翻建房屋。原告批复手续合法、齐全。但在施工中遭到六被告妨碍,干扰原告正常施工,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妨碍行为。

被告李某某等五人辩诉:因原告批复手续不合法,原告有扩建行为;原告放线施工程序不合法,没有邻居、村建人员到场。故同意原告在原房范围内翻建,不同意扩建。

被告张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被告居住在原告家东面。原告原有房屋因年久失修,经申请,岫岩县X乡建设规划局于2010年8月11日批准原告经雅河乡政府放线在原住宅位置翻扩建住宅,建筑面积15.4×8.2=126.28m2。9月23日原告开始施工建筑,六被告到场认为施工有不合理之处,双方发生争执,原告无法施工。被告认为,按规定,原告不应扩建,批复手续不合法,并且放线程序不合法,没有邻居、乡政府到场,所以只同意原告在原房范围内翻建,不同意扩建。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证据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彩信。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经申请,当地村委会、乡人民政府同意,岫岩县X乡规划管理局批准原告翻扩建住宅,故原告翻扩建住宅是合法的,被告不应出面干涉。但原告建筑范围应在乡人民政府放线范围内施工,不得越界施工。被告认为原告批复手续不合法,可以经过行政申诉程序解决,本院不宜一并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吕某某、迟某某、姜某某不得妨碍原告洪某某建房施工(原告施工需在雅河办事处工作人员现场放线范围内施工)。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某祥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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