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邵文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海红,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自卫,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海红,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自卫,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彦平,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彦平,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濮阳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郭某某、周某某、冯某某、濮阳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判决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朝庆
审判员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冯某强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杨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