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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到庭后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1月8日登记结婚,结婚后的前期二至三年夫妻关系较好。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某同,从此开始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各自负责偿还各自经手所欠的债务,男孩陈某同由被告抚养,女孩周某丽由原告抚养。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诉称我经常对她进行殴打不属实,相反,原告在日常生活中稍有不顺心的事就用砖头砸我,经常对我诀骂。家庭财产中房屋属父母所有,父母借给我们使用,其所有权属父母。同时,这六年来我开三轮车每年净剩余2万元,合计有12万元在原告处保管,原告现在起诉要求离婚,我同意离婚,但原告应将这12万元钱归还给我。同时要求抚养陈某同。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系离婚后再婚,其离婚时与其前夫所生女儿周某丽随其生活。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1月8日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与其前夫所生女儿周某丽随同原告来到被告家中生活。原、被告婚后前期感情较好,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某同。后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撕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男孩陈某同由被告抚养,女孩周某丽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偿还各自经手所借债务。被告称其六年来开三轮车所积累的12万元在原告处保管。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12万元钱的存在。庭审后,原告表示放弃对家庭财产的分配权。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某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由于性格差异,遇事缺乏沟通,夫妻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撕打,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致使双方难以再继续生活下去,故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对家庭财产的分配,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系自愿行为,本院准予。被告辩称其六年来经营三轮车运输积蓄十二万元在原告处保管,要求原告返还,但原告否认有十二万元积蓄存在,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十二万元存在,故被告的辩称本院不能确认,本次诉讼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陈某同随被告东家友生活,原告周某某与其前夫所生女孩周某丽随原告生活,原、被告互不负担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四、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所借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炜

审判员赵晓莉

审判员王成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某巧(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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