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被告沈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被告沈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沈XX诉被告沈XX、沈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沈XX与被告沈XX、沈XX系同胞兄妹关系。原、被告之父沈XX、之母沈XX先后于1979年3月和2006年3月去世,留下座落于上海市崇明县x号5间房屋遗产5间。为此,被告沈XX、沈XX要求共同继承该房屋遗产,原告沈XX则以该房屋建造所需费用均由其出资为由予以拒绝,从而产生纠纷。2010年3月2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将该房屋遗产归原告继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沈XX、被告沈XX、沈XX之已故父母留下座落于上海市崇明县x号朝南平房5间(面积125平方米)由原告沈XX继承,被告沈XX、沈XX自愿放弃该房屋继承权;
二、双方无其它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81.5元,由原告沈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3月23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华
书记员朱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