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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某与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言岭,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候某某诉被告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言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8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月利息为2分,2个月内还款。原告按约定将x元借给被告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因此,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

被告余某某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2009年8月21日余某某出具的借条一份及附余某某购房单据一套作抵押,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及约定利息的事实。

被告余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以上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余某某2009年8月21日向原告候某某借款2000元,并出具了借据,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利息为月利率20‰,被告余某某用其购房单据作为抵押,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余某某于2009年8月21日向原告候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款条,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余某某欠原告候某某x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余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余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某某偿还原告候某某借款x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8月21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620元,由被告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付磊

审判员王君

审判员张谟伟

二O一0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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