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现年40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樊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中铁三局汤阴制梁场因口角用拳头将王××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的左眼损伤属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协议书、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且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某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焦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