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汝州市司法局小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汝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男,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汝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决定受理。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被告汝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牛某某、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杨楼乡村镇建设中心、杨楼村委会于2009年5月11日签订协议,由我负责投资在杨楼村X路东站门西北角空地建设公共厕所,待乡政府把投资归还我后,产权归政府,由我负责管理。后我和杨楼乡中心小学协商,租赁学校墙外一空地建厕所,租期35年,我付给学校租赁费1000元。在2009年6月12日,我又和被告签订协议书,被告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我租用的空地前的转马盘和棚拆除,由我建厕所使用,方便群众,被告承诺在三个月内拆除,如影响建厕所使用,被告应赔偿我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现协议到期,被告没有履行。起诉时,厕所还没建,现我已将厕所建成,并建有厕所活动管理房,2009年10月15日,被告下发通知让我拆除厕所管理房,第2天去拆除时,经我阻拦没有拆除,按当初的协议我可以在厕所旁建管理房,建管理房的位置在协议之内,属国有土地,协议明确约定有建厕所的土地范围。根据法律规定,我要求被告履行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万元,望法庭依法裁判。
被告汝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辩称,村委会现在就不承认2009年5月11日、2009年6月12日所签协议合法,该协议是乡里签的,所涉及的土地属村里所使用。村委会不知道当时是怎么签的协议,现村委会是2009年10月份才组成的。原告所建厕所已完工,村委会对此无意见,但村委会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所诉转马盘属杨楼中心小学娱乐设施,不属村委会管理,所搭建的棚及转马盘现在已不存在,且与村委会无关,原告无损失事实,村委会不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建厕所涉及的土地属国有土地,但使用权属学校和村委会,村委会不同意原告在弧形占地面积内建活动房,更不同意建永久性建筑。厕所外的空间,原告不能使用。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1日,汝州市X镇建设发展中心,汝州市X乡X村民委员会与原告石某某签订建公厕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原告石某某投资,在位于杨楼乡X村庙梨公路西北角(杨虎公路北侧)的空地建公共厕所。该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分别由杨楼村委会、杨楼乡中、杨楼村小学使用。将来国家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交给国家。协议还约定,厕所建成后,为了厕所清洁,由石某某负责管理。待乡政府把投资归还石某某后,产权归乡政府,由石某某全权经营管理。
2009年6月12日,原告与杨楼村委会签订补充协议1份,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村委会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把厕所门口放的转马盘和棚拆除,把厕所门前土地交石某某使用。厕所门前土地使用期35年,在这35年内杨楼村委会不能干涉石某某建房,不能向石某某收地皮款。双方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应赔偿违约金伍万元。
协议签订后,由原告石某某投资已将公厕建好,并建一活动房,放在厕所东侧路边(杨虎公路北侧),用于以后管理厕所使用。
另查明,在诉讼中,转马盘的所有人已将转马盘拆除。2009年10月15日杨楼村委会向石某某发出通知,让其在2009年10月16日12时前拆除活动房,逾期村X组织人员强行拆除。
上列事实,由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及通知、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2009年5月11日、6月12日所签的建公厕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厕属公益事业,用于方便群众,双方所签协议为有效协议。即使被告法人变更,但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在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范围内,放置活动房,用于管理公厕,应予准许。但不得构筑永久性建筑。厕所前的转马盘及棚不属杨楼乡X村委会所有,没有及时拆除,不属杨楼乡X村委会的责任,更构不成违约。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二款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石某某与汝州市X镇建设中心、杨楼乡X村民委员会2009年5月11日、6月12日所签协议为有效协议,应继续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负担1050元,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院判决,应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平均
审判员马聚光
代理审判员冯利亚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