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毛某谦,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宏泉,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国防,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毛某谦、杨宏泉,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赵磊
代理审判员鲁金焕
二0一0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代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