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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王某某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毛某谦,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宏泉,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国防,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毛某谦、杨宏泉,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赵磊

代理审判员鲁金焕

二0一0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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