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天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乐清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天驰电子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3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DB/x,出票日期2009年5月7日,出票人为林州市宏丰铝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x.8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11月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天驰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艺玲
审判员魏玉莲
审判员张来保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邢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