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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3月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3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陶某某窜到西华县X乡X村杨XX家,盗窃北京清大快鸟三轮电动车一辆和金枪电动车一辆,总价值2500元。现赃物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XX陈述,证人朱XX、翟X、高XX证言,价值鉴定结论、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7日起至2010年7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高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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