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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03.20.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三八一號裁定
时间:2008-03-20  当事人:   法官:徐瑞晃、陳金圍、蕭惠芳   文号:96年度訴字第03381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381號

原告甲○○

被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代表人劉守成(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丁○○

乙○○

輔助參加人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訴訟代理人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考試事件,被告聲請命參加人輔助參加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行政訴訟法

第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應9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前

以服兵役事由獲准保留受訓資格,於退伍後申請補訓,經內政部警政

署安排參加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訓

練,因於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接受教育訓練期間曠課累計逾7小時,經

該校陳報內政部警政署函轉被告,經被告以96年5月29日公訓字第09

(略)號函核定廢止其受訓資格。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

回後,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參加人係內政部委請辦理本件教

育訓練之學校,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金圍

法官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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