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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03.21.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七號裁定
时间:2008-03-21  当事人:   法官:陳國成、陳忠行、陳秀   文号:96年度訴字第01987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987號

上訴人

即原告甲○○

丙○○

丁○○

共同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民國97年1月

24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98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

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

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陳忠行

法官陳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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