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987號
上訴人
即原告甲○○
丙○○
丁○○
共同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民國97年1月
24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98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
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
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陳忠行
法官陳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