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原审被告袁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代理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肖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