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臧恒仁,临颍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颍县X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该镇副书记。
上诉人郑某某与临颍县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家店镇政府)欠款纠纷一案,郑某某于2009年9月11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家店镇政府偿还其欠款3322.5元(附带利息),支付其工资1100元,给付其已偿还的贷款利息10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6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臧恒仁,被上诉人三家店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某云
审判员李刚
代理审判员王路明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