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0日傍晚,寇某某、寇某某(另案处理)将邓州市X乡刘某某门前下水道内的30多米某管盗走,经鉴定,价值1160元。案发后,赃物已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米某某、陈某、丁某某的证言、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寇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周韬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兼)书记员李晓刚